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 号)和《湖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4〕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为组长,研究生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及各相关学院院长为成员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审核评定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研究生资格审核、学生申诉、资助名单审核、变更和发放等工作。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其职责是负责国家相关政策的上传下达、助学金评选的组织协调、助学金的发放等工作。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以及研究生代表3-5 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资格审查和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入学时人事档案已转入beat365官方网站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 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 元(2012 级、2013 级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将根据国家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联合培养出国(境)、疾病、婚育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办理完相应手续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的第二个月起再行发放。因休学造成学习年限顺延者,其助学金发放的最后截止时间为其学习年限顺延后的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公派赴国外境外攻读学位或自费留学的研究生,从出国前办理退学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个自然年度按照十个月逐月通过银行卡发放,每年7 月、8 月不发。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发放1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发放800 元(2012 级、2013 级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发放600 元)。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最后截止时间为基本学制年限规定时间最后一年的6 月或12 月,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则从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出基本学制年限即视为延期,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入学报到并完成学籍注册后,由各学院对研究生的入学资格、人事档案等进行初审,确定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并在各学院公示3 个工作日,研究生处对名单进行复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将作出相应调整:
一、秋季入学新生的国家助学金,待入学资格复查完毕,正式取得学籍时开始发放。入学报到至取得学籍期间的助学金将一次性发齐;
二、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三、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发放;
四、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与上级有关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不符的,不予发放。第十条研究生对国家助学金发放有异议的,可以向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予以回复。需要提交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定额发放,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追回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省政府及学校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奖励和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 年9 月1 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