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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3-08   浏览量:

1、凡由学校各类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器材、材料等物资,都是国家财产,实验中心全体人员均有义务和责任爱护与管理,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和材料的损失。
2、凡因工作失职,违反实验中心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等原因所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材料等物资的损坏和丢失,均属责任事故。
3、凡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赔偿。
4、一旦发生仪器、设备、器材、材料等物资的损坏和丢失事故,应立即查明原因,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赔偿处理意见。
5、凡对仪器、设备、器材、材料等物资的损坏和丢失知情不报者,一经查出应加重处理。
6、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低值仪器和器材发生损坏或丢失,由实验室提出赔偿处罚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7、所收赔偿费一律上缴学校财务,作为本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维修费。
8、低值仪器、设备、器材、材料等损坏、丢失赔偿标准(按起原价作为赔偿依据):
1-9 元/件, 赔偿80%
10-49 元/件, 赔偿80%
50-99 元/件, 赔偿80%(最低40元)
100-249 元/件, 赔偿80%(最低80元)
250-499 元/件, 赔偿80%(最低200元)
9、固定资产所属仪器、设备、器材等的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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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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